2432th:孙长静:传统上的债义、债因、债事痛点及相关法务
传统上的债义、债因、债事痛点及相关法务
作者:8648群秘书长孙长静,天津工作组(副组长)
题图:郑宏/SoLoMo配图研究室
播音:白含真/SoLoMo学习小站广播站
大家从这个分享主题就可以看出,我今天分享的内容肯定主要是传统的,但我们债行培训小组认为分享这部分内容还是非常必要的。如同只有详细的了解历史才能更深刻的警示未来一样,只有全面、细致的认识传统的债义、债因和债事痛点,才能真正更深刻的认可我们数字债行解债消债的原理和方法。此外还需要说明两点,一是本次分享参考、摘取了百度上的一些知识,并非完全自己撰写;二是这里相关法务不准备作为一个分题来分享,而是分别贯穿于其他各部分当中。
1、债义,即什么是债
简单说,债就是欠别人的钱财。从法律的角度说,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规定,债是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民法意义上的债与生活中的债的概念不同。债不仅指借贷关系,更主要的而是通过合同、侵权行为等法律事实所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在债的关系中,享有权利的人称为债权人,承担义务的人称为债务人;在双务契约中,则互为债权债务人。
债权人的权利和债务人的债务所指向的对象称为债的标的。债权人所享受的权利称为债权,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称为债务。债权和债务是债的关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是相对应而存在的,不能相互脱离而单独存在。债即债权和债务的总和。因此,债的关系从债权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权关系;从债务人方面说,也可称为债务关系;有时也可以合称债权债务关系。
债的关系是特定人之间的关系,亦即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均是特定的。债权人只享有要求债务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一定义务的权利;同样,债务人也只负有向债权人而不是其他人,履行特定行为的义务。
少丹老师对债务的概念是这样讲的,不流动的资产就是债务。这实际上已经超出了传统的认知,没有办法用现行法律去解释。
2、债因,即债的产生根据
债根据各种法律事实而发生。可根据原因的不同分为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4种。
(1)合同。合同是债权产生最主要的原因。这个不难理解,也无需细说。
(2)侵权行为。侵权行为可分为一般侵权行为和特殊侵权行为。在一般侵权行为中,当事人一方只有因自己的过错而给他人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失时,才负赔偿的责任,如果没有过错,就不需负赔偿责任。而在特殊侵权行为中,只要造成了他人的损失,就算你自己不存在过错,你仍要负赔偿责任。这里通常一般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居多。
(3)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既没有法律上的原因,也没有合同上的原因,取得了不当利益,而使他人受到损失的行为。在不当得利的情况下,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不当利益。
(4)无因管理。无因管理的含义是指,没有法定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的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和服务的,提供管理和服务的一方有权要求他方支付必要的费用。
如以不流动的资产就是债务来解释债因,不能流动的原因是它已经创造不了价值的增量,或者说不能产生未来的收益了。这同样已经超出了传统的认知,此问题《外部演化的力量》一文中已有详细论述,这里不再展开。
3、债的分类
债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根据债的主体上的特征,可以分为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在贷款、加工款、租金与交货、货物运输、技术服务六种债权标的形式中,对于前三种,我们可归之为金钱债权,因为它们都是直接以货币为内容的;对于后三种,我们可称之为非金钱债权,它们不直接以金钱为内容,而是直接表现为一种行为、一种物或者智力成果。在这其中,金钱债权是最常见的。我们通常所讲的债权,就是这种。
债的关系从它发生的时候起,就具有拘束力,在法律上就有强制力。在规定的期限内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债务人履行其义务。但在实践中,实际是很软弱无力的。
4、债的履行与灭失、转移
债务人根据法律或合同,完成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称为债的履行。债务人履行了自己的义务,债的目的就达到了,债的关系也就消灭了。因此,债的履行是债的最正常的消灭方式。
债的不履行指债务人没有实施债的内容所规定的行为。在我国,不履行债是不履行民事义务的一种表现,债务人要负民事责任,受到民事制裁,情节严重的,还应负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对于不履行债的民事制裁方法是:追索违约金、赔偿损失、强制履行。债务人如遇不可抗力,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如天灾、战祸,可以免除责任,但须负举证责任;对迟延履行后所发生的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仍应负责。
实际上法律对债务人的约束是很苍白的,没有像汽车不交强险而行驶受到的处罚那样严厉,甚至有些规定我认为对债权人也是不公的。如债权人两年之内拿不出曾主张债权的证据,债务人就可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偿还债务,这就无端的给债权人增加了麻烦并加大了讨债成本。
债的转移即不变更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内容,而变更债的主体——债权人或债务人,也就是债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在不同主体之间的转移。包括:债权转移;债务转移;债权、债务全面转移。这种情形,常见于企业的合并、兼并和分立等。
5、传统债事的痛点
传统债事的痛点应该是本次分享的重点,因为它直接关系着数字债行的解债原理。
我原任一家民营企业集团副总经理兼党委书记,分管法务和清欠达15年。从传统的认知来看,凭借高层职务、年龄偏大的优势和一定的法律知识以及多年的经验积累,对债务处理还算有一点办法,也有过一些不错的解决案例(这里不宜介绍),为企业解决资金问题做了一定工作,起到了一定作用。这通常可能也是一些企业认为还可以继续维持的原因。但确实也遇到了许许多多几乎是无法解决的问题。现具体列出以下几种情况:
(1)签订合同时,用户经济效益尚可,但后来钢铁、煤化工等行业经济形势急转直下,用户不是不想给,而是自己开资都困难,真没钱还债;
(2)由于用户的债务人给不了钱,导致也不给我们钱;有的甚至是多角债,链条深而长,能否转回来也未可知,人工难以梳理甚至是根本无法梳理,也无法达成多方互抵协议;
(3)一些用户不讲信用,有钱去搞面子上的慈善,却不给供方货款,也不提供本身的债权,特别是无法制约的尾款、质保金等,不仅不给利息,且本金还要求大幅度折让;
(4)一些欠款用户抓住债权人起诉周期长、执行难、成本高、耗不起的心里,以本不值那么多钱的车、房等物品“逼迫”高额抵账的前提下才支付另一部分欠款;
(5)走起诉程序从立案、诉讼到执行,不仅关关求情拜佛,而且打管辖、打二审,合理的周期也会拖很长,确实成本高耗不起,胜诉后也执行难,按规定转债务人当地法院执行就更难;
(6)债权做大幅度让步也解决不了就只能打官司。而这样日积月累,诉讼案件就越来越多,市场则越做越窄,资金也越来越紧张,可以说举步维艰,难以为继。
面对上述这种状况,尽管大家都很努力,也肯吃苦付出,但为什么仍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呢?通过学习,接受现实教育和真相教育,我们认识到这是工业革命发展到今天的必然结果,不只是哪一家的问题,而是全社会的问题,也是世界性的难题。
其根本痛点之一:是信用缺失,信用机制不健全,还不能使不讲信用的人无法生存,也就是说,目前而言个别人不讲信用仍有偷生的空间;根本痛点之二:是现有的金融规则和资本逻辑,已经导致了以现有的钱即使全部用来还债,还十次都还不完。不跳出传统思维,仍单纯以传统债事解决办法,就算有三头六臂,谁也无法扭转乾坤,而且还要付出高昂的讨债成本。
因此,我们SoLoMo数字债行人一定要在打造好团契的基础上,通过改写金融规则和资本逻辑,构建虚拟资本(数字资产),创新信用机制和价值机制,以增量解债为主,多措并举,积极推进数字债行项目的落地运营。
本次分享到此结束,不妥之处,恳请批评指正。
黄国平(A)
债务是目前国家最普篇存在的事,长年累月下来,各种各样的债事让个人企业深陷其中,债行解决债务应远而生,然而真正的能解决债务的廖廖无几,本文试图让大家做债行必须了解债事起因来设计解决方案为出发点,阐述了债的因果,用可借鉴到给人一个悟道,让债行早日完善。
瞿 友(A)
本文关于债的概念,债因、债事痛点⋯作了阐述,而SoLoMo对债的痛点开的良方是用增量去清债,让资产流动起来。数字资产是一个具有前瞻性的工具,量化评估及公信力是考验其资产数字化的抓手入口准不准的必要条件。SoLoMo债行任重道远。
夏万胜(A)
通过创客说能够学习到知识,此言不假,SoLoMo为什么要打造债行?作者在文章里面通过对债的定义阐述、产生债的原因、债务的种类、债务的转移消失,以及传统债事的痛点,进行了条理清晰的论述。结合当前债务的处理实在无奈。通过国家层面解决也是略有缓解而已,而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债事,所以跳出传统框架,运用互联网思维解决债事迫在眉睫。SoLoMo债行应运而生,但是债行落地运行需要更多拥有团契精神的家人参与。
康振锋(A)
债的问题,不仅是困扰目前企业发展、生存的根本问题,严重制约着企业做大做强以及转型升级。所以解决债事是当务之急!怎么解决?要首先知道或了解债的来源以及变异,只有这样,才能真正的找到问题的症结,才有抓手,才好有的放矢,从根本上解决债事问题。作者是传统的债事解决老手,对度到产业互联网解决债事也会自有一套,值得推荐并收录。
陈 双(A)
这篇创客说,我知道是作者关于债行的第五篇文章,但不得不点赞,作者站在行业的角度上,用自己的亲自经历和实际经验,从法律的范围内把债务的多个名词含义解释透彻,结合债与法的概念,从传统债事到互联网债事,两者之间的异同之处和各自范围和意义。传统债事处理方法的局限性,传统债事在法律范围内的处理敝端,结合SoLoMo的处理方式。最后,作者站在时代的前方呼吁“我们再也不能麻木了……,要用互联网来解决……。文章从债行构建,到问题的讨论,条理清楚,值得学习。